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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商標使用許可,即商標許可備案,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这样几项条件上: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只有商標注冊人才能许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册商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其标的不受保护。目前,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备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厅办理商標注冊申请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准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備案規費。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请书。
2、申請人爲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如身份證等),申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自行到商標注冊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还应提交商標代理委托书。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迹工整、清晰,備案申請書應當用打字機打印。
2、許可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簽字。
3、申請書的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⑴申請書上的許可人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與《商標注冊证》上的注冊人名義、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完全相同。
⑵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商標注冊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⑶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標注冊证》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範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5、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産地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