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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標異議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標注冊审查质量。
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爲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一、保護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
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三、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1、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並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2、准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3、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二)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厅办理
1、准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2、在商標注冊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4、在交費窗口繳納異議規費。
(三)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1、准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可從網上下載)、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2、通過郵局以挂號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到商標局。
(一)應提交的書件
(1)商標異議申请书;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複印件(可從網上下載);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標異議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